关于申报河北省科技厅2023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4-03 点击数:

河北省科技厅发布了2023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通知内容及我校工作安排具体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要求

  2023年度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具体支持方向及有关要求如下: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指南代码:6020101)

  1.支持方向:支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面向学科领域以及围绕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等重大创新需求开展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为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基础理论和源头支撑。

  2.支持强度: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

  3.申报要求:

  (1)项目研究方向明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项目实施期内有望取得重大研究进展或理论突破。

  (2)应用基础研究优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3)申报本年度省自然基金项目的,不得申报本批次项目。

  4.绩效目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下同):

  (1)培养青年人才5名以上。

  (2)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2项以上。

  (二)科技创新基地项目(指南代码:6020201)

  1.支持方向:支持我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河北分中心,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初创型和成长型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基地,充分发挥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重要载体作用,瞄准重点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牵头实施的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尽快取得一批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成果和战略产品。

  2.支持强度:单项资助额度60~1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3.申报要求:

(1)项目应有一定研究基础,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和新兴产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主攻方向紧密相关,应具有较强的行业带动和产业引领作用。

  (2)优先支持创新基地与企业共同开展的产学研深度融合项目以及京津冀合作项目。

  (3)项目在实施期内有望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或标志性成果,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4)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为已被科技部门纳入管理序列,且在最近一次考核为良好(含)以上,建设期内的不列入支持范围。

  (5)截至2023年1月1日,有在研中央引导资金项目的省级平台,不得再次申报;省部共建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本年度只能申报1项中央引导资金项目。

  4.绩效目标要求:

  (1)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河北分中心项目:培养创新人才20名以上;取得创新性成果5项以上;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0人次以上,培训技术人员30名以上。

  (2)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项目:带动社会资金投入200万元以上;促进科技投融资400万元以上;促进技术合同交易额600万元以上;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30人次以上,培训技术人员数量30名以上,促进成果转化数量2项以上。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指南代码:6020301)

  1.支持方向:

  (1)产业类项目:支持围绕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建设,聚焦先进钢铁、新材料、机器人、第三代半导体、中医药、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及轴承、丝网等区域特色产业实施开展的,能够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推动产业提档升级,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2)公益类项目:支持围绕现代化城市治理、碳达峰碳中和、公共安全风险防控、食品药品安全、生命健康等领域实施的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

  2.支持强度:单项资助额度60~1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3.申报要求:

  (1)项目应由企业牵头承担。项目依托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清晰,适宜在一定范围内示范应用,不支持纯研究开发类和只注重商业化盈利的项目。

  (2)优先支持河北省内企业,围绕解决行业关键技术问题,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国家级科研院所人才团队联合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团(员)与服务企业围绕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共同实施的转化项目。

  (4)优先支持京津冀及跨区域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合作双方应有一定合作基础,有明确的合作方向和目标,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要求。

  (5)申报项目企业应有承担项目的科研和人才条件,财务制度建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4.绩效目标要求:

  (1)产业类项目带动社会资金投入500万元以上,促进科技投融资500万元以上,促进技术合同交易额500万元(含)以上。

  (2)公益类项目带动社会资金投入200万元以上。

  (3)转化科技成果3项以上。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项目(指南代码:6020401)

  1.支持方向:

  支持在我省已获国务院或科技部批复的有关创新载体区域内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验证中心以及中试熟化基地围绕产业和区域创新发展需求,为进一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开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支持的创新载体及区域包括:承德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家庄高新区、保定高新区、唐山高新区、承德高新区、燕郊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石家庄、唐山、邯郸、威县、涿州、丰宁、滦平、沧州、三河、大厂、固安、辛集、定州、衡水、张家口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石家庄市、秦皇岛市、唐山市、邯郸市、保定市)、国家创新型县市(正定县、固安县);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廊坊、正定、平泉、迁安、武安)、国家级孵化器及大学科技园。

  2.支持强度:公共服务项目单项资助额度30~5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3.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在创新载体区域内注册经营。

  (2)申报单位应具有提供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条件,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含),并有2年以上开展技术服务经验。

  4.绩效目标要求:

  (1)带动社会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上。

  (2)促进科技投融资200万元以上。

  (3)促进技术合同交易额500万元以上。

  (4)培训技术经纪人数量20人以上。

  (5)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150人以上。

  (6)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400人次以上。

  (7)服务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30家以上。

  (8)开展创业辅导活动5场以上。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河北省所属的或者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注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含)前,具备支持方向中所指的相关资质。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申报项目。(行政机关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如申报单位因机构改革原因不满注册成立时间要求的,可经归口管理渠道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说明,在确保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前提下,准许其申报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1963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对在职在岗的高层次、紧缺型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体由项目申报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三)申报人(含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在研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础研究项目除外)、在研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与本批次申报总数不超过2项,其中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名)最多1项。

  (四)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申请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2。项目立项后,中央引导资金实际资助额度未达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解决。

  (五)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诚信和资格审查贯穿项目组织全过程。

  (六)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通过其它渠道已申报或已获得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七)有在研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企业以及截至2023年1月1日引导资金项目验收不满1年的企业,不得申报本批次创新基地、成果转化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项目。

  (八)实施期1年以上的项目,应分年度确定绩效指标。特别是立项第一年度应有明确可考的绩效指标,此项内容将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项目第一年度绩效目标应达到总绩效目标50%以上。项目绩效指标总数不得低于5项,不足5项,通过增加自选指标进行补充。

(九)专项资金不得列支间接经费和绩效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内容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以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必须符合伦理原则并填写“生物安全承诺书”。根据研究内容,如实填报“人类遗传资源情况表”。涉及开展临床研究的项目提供伦理审查意见。涉及安全生产等特种行业的,提供相关行业准入资格或许可佐证材料。

  (十一)申报项目包含合作单位的,申报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分工任务、资金投入结构、知识产权归属等。填报有知识产权的项目,提供成果知识产权证明;若知识产权为合作单位所有的,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节点

  (一)申报流程

登录“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科技计划”—“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操作

(二)时间节点

申报人申报时间:2023年4月1日至4月24日

合作协议及申请书盖章页:合作协议(附件1)和申请书盖章页由各单位科研秘书老师统一走线上审批流程,纸质材料2023年4月24日上午11:00前报送科研处老楼318室

申报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3年4月25日-27日17:00

联系人:尹树仁 电话:805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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