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bv1946官网首页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河北省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研自主权实施细则(试行)》(冀政办字〔2016〕104号)、《河北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冀教财〔2015〕33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三条 所有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包括课题,下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经费管理机制
第四条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学校科研经费实行校长负责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财务处、科研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二级单位、审计处、监察处等)和项目负责人协同管理的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
(一)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经费审批流程,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决算,做好科研经费的核算等工作,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科研税费,对科研项目实行分项核算与管理;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及时公布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结题信息,指导并审核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签订,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三)审计处和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人事处:负责指导科研用工。
(六)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负监管责任。主责监督管理本部门科研项目和经费预算执行,审核、审批科研经费的支出使用。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任务合同、经费预算及支出进度开展科研工作,及时结题验收。
(七)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立项信息和经费到账通知到财务处认领经费,根据立项信息及预算批复额度依法依规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签订的任务合同执行项目,按规定调整经费预算,项目完成后如实编制决算报告,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上级有审计要求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项前一个月向审计处提出审计申请。
第三章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 经费预算是经费支出和经费审计的重要依据。经费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国家社科基金不超过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根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范围、不同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计算依据,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以及拟外拨经费进行重点说明。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可自主调剂使用,填报经费调剂申请表(附件1),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核准后,予以调剂。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整。预算调剂原则上每年1次,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次。
项目总预算需要调剂、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总预算不变合作单位间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经费调剂的具体理由和方案,按原计划下达程序报其计划主管部门,经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其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经费收支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到校后,财务处在财务公告中及时通报科研经费的到账情况,并以书面形式通报科研处;科研处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文件后,在科研公告中及时公布科研项目立项信息;项目负责人及时到财务处确认科研经费(附件2),同时填报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附件3),经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处审核后提交财务处。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任务合同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依法依规使用经费。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差旅费、1000元以下的小额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学校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1000元及其以上的大宗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条 经费开支范围和要求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由学校建设采购中心按河北省和学校相关文件和程序组织实施。
项目负责人调离或退休时,其科研仪器设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使用人变更手续,不得私自转让。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其中原材料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植物、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兽药、农机部件、电子元器件等。
对于学校定点采购之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材料,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组在货比三家的原则下自行采购。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项目组成员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和报销要求按照我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非项目组成员(仅限于参与项目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代为出差发生的差旅费,项目负责人应说明代为出差的理由,比照项目组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具体开支严格按照任务合同书经费预算及国家外事相关规定执行,应当事先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组织单位审批。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量协商确定,其社会保险纳入劳务费列支。
科研项目用工可用劳务派遣用工或劳务合同用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由学校统一招标)的科研用工,用工前须审批,项目负责人填报《科研项目用工审批表》(附件5),审批通过后,通知用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协议),由派遣公司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每月1日前向劳务派遣公司报送上月用工考勤表,按程序按月发放劳务费;非全日制科研用工须签订书面用工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代办。未签订用工合同(协议)的用工所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责任由项目组或用工人员承担。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本科生的科研补贴由项目组填报劳务费发放表后报销(附件6)。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标准: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900~1500元/人·天(税后)的标准执行。会期为半天的,按照上述标准的60%执行;会期不超过两天(含两天)的,按上述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标准的20%-50%执行,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12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80~75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9.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利用科研经费并列入项目合同书预算中的对科研实验室进行改造等小型工程的支出,均纳入学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项目组填写《伟德bv1946官网首页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附件7),根据年度采购预算计划,按相关文件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间接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和补偿费等,间接费用的使用办法按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合作项目的外拨经费
合作项目外拨科研经费要按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按合作项目合同书(协议)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以科研协作、项目外包等之名,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外拨经费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由科研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对于从财政渠道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并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对于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研处监管,按照委托方要求和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使用。
第十三条校拨科研经费
主要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不允许列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间接经费。
第五章经费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结项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本项目经费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处、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及后补助经费,2年内优先由原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经费预算后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费用支出,原项目负责人退休或调离的优先项目组成员使用,无项目成员的由学校统筹使用;2年后的剩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校拨科研经费实行额度管理,要求每年拨款于当年10月底前支出,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六章经费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科研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要加强对科研相关领导、秘书、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管理、财务制度、财经纪律、资产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培训与指导。所有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接受上级财政、科技、项目下达单位、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科研、财务、资产(设备)、人事、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要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科研经费内部公开和检查制度,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经费、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将科研经费审计纳入重点审计范围,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假行程、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套取科研经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伟德bv1946官网首页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校财字〔2016〕28号)同时废止。